轉知:有關學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下稱COVID-19)防疫期間喪假核給事宜及疫情趨緩後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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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貼者 人事主任   


張貼日期: 2023-08-18 14:55:50  點閱:67


一、 依據教育部112年8月10日臺教人(三)字第1120077990B號函辦理,並檢附前函影本1份。
二、 現因COVID-19疫情逐漸趨緩,旨揭事宜請配合如下:
(一) 教師於COVID-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5月1日解編前,原依教育部109年5月12日函,經學校同意延長喪假得於其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之期限給假者,仍得依該函所定期限以前請畢。
(二) 自112年5月1日起至教育部112年8月10日臺教人(三)字第1120077990B號函發文日前,教師親屬死亡之喪假,原則仍應依教師請假規則之給假期限辦理;倘經學校實際審酌教師確有防疫需求,且業經學校依教育部109年5月12日函核准延長喪假在案,例外仍得自教師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之期限內給假。
(三) 前開情形外,教師喪假實施期限應回歸教師請假規則規定辦理,教育部109年5月12日函配合自112年8月10日起停止適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