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1-12-07 09:41:20 點閱:1026
說明:
一、查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及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,111學年度學齡兒童以於104年9月2日至105年9月1日出生者為對象,未足齡兒童非依法不得提早報到入學,並應遵循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要點第4點規定辦理。
二、次查強迫入學條例第7條及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要點第8點規定,學生分發係以當年度5月15日以前設籍為基準,惟為提早估算教師員額並籌備新生分發作業,故調整以111年1月31日為設籍基準日,請本縣各國小及各鄉鎮市公所於新生入學通知單加註「已辦理戶籍遷移而變更所屬學區者,請逕向新學區學校辦理報到」。